工商机关面对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时可能面临的风险有3类
1.行政许可类风险。
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方面的规划出台后,地方政府往往要求工商机关暂停受理登记申请及核发营业执照,但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同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迁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但在现实中,有些拆迁项目牵涉许多因素,长时间未能付诸实施或者长时间未能完成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导致工商机关暂停受理登记申请及核发营业执照的时间一再拖延,虽然办事群众一再请求,但因地方政府仍予以限制,工商机关需要承受很大压力。如果矛盾激化,工商机关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容易遇到行政诉讼风险甚至承担败诉后果。另外,申请人在办理前置许可手续时,个别前置许可机关为图省事,要求申请人先到工商机关办理相关核准手续。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工商机关必须在申请人依法取得前置许可后才能办理。这样,部分申请人会对工商机关产生误解。
2.日常监管类风险。
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情况复杂,由于拆迁安置、经济补偿等方面原因,征地、拆迁对象中的部分经营者抵触情绪大,心中有怨气,有时难免表现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对工商机关正常的市场监管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拒不落实商品质量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工商机关为了顾全大局,维护稳定,只好不细追究,这就容易导致监管不到位问题的发生。如果再涉及高危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出现事故的可能性就会明显增大,一旦事发,工商机关难辞其咎。3.执法办案类风险。
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范围内,对于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地方政府会要求工商机关下发限期变更营业场所的通知;对于没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地方政府会要求工商机关予以清理和取缔。从实际情况看,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多数生活困难,其中不少还属于地方政府曾经鼓励创业就业的下岗职工,简单地予以强制清理取缔,难度很大。
同时,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范围内,大量的经营者依托一定的临时建筑开展经营活动。在这些临时建筑中,有不少属于违规用地、违章建筑性质,或者涉及“住改商”等问题,要求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几乎不可能,如果强行清理取缔,容易导致对立,甚至出现意外事件。
相关建议
1.尽快修订相关条例,将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范围内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的要求明确体现在具体条款中,并就程序、要件等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范围内核发营业执照等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未涉及,而《行政许可法》和《物权法》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工作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笔者建议,结合正在进行的相关条例修订工作,将房屋拆迁范围(涉及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市场主体类型范围等)内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的要求作为具体条款,纳入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对超过拆迁期限的,明确规定由拆迁机关向各有关机关发出恢复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并向社会公告,以尽快改变目前暂停核发营业执照期限被随意延长的局面。 2.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监管能力,妥善处理好配合地方政府工作与坚持依法行政的关系。
在日常监管中,工商机关应加强动态巡查,加强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政策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与研究,并通过深入走访,及时掌握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涉及的经营者情况,加强行政指导,注意处理好配合地方政府工作与坚持依法行政的关系。












